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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原创性贡献

王中汝 理论视野 2022-04-13

【提   要】马克思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的共同创立者。改造而不是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无产阶级专政意味着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国家政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代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而后再把生产资料转交给整个社会,按新的方式来组织社会、组织生产。恩格斯提出的一系列创新性观点,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形成做出了原创性贡献,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国家机器 无产阶级专政 国家所有制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现有的资料,马克思没有写出关于国家问题的专著,尽管他曾多次谈到相关打算。1858年,马克思致恩格斯的信中,提出《政治经济学批判》“六个分册”的写作计划,其中之一就是国家。[1] 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再次指出了这一点。[2] 遗憾的是,马克思最终没有完成上述计划。在一系列著作中,马克思仅仅提出关于国家问题的若干思考。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阶级斗争》《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马克思比较集中地揭示过法国中央集权国家机器的实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所谓的“自由国家”,提出由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问题。

马克思没有留下关于国家问题的专著,与他的研究重点的转移和研究计划远远超出了个人身体与精力上的物理限制有关。在大学及毕业之初,马克思倾向于青年黑格尔派,受到黑格尔的影响,渴望发现一种理想的国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这依然属于远离现实的象牙塔中的思辨。“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当时的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先生就摩泽尔农民状况同《莱茵报》展开的官方论战,最后,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3] 在这里,既有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问题——议会、总督、关税、官方论战等,也有经济问题——林木、地产、自由贸易等。“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4] 自此,马克思开始把研究重点,从青年黑格尔时期关于理想国家制度的法哲学,转向政治经济学,终其一生。1848年革命的失败,更是坚定了他从经济层面探索阶级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的信念。也正因为如此,在1858年的研究计划中,马克思打算把“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来研究,因而放在“政治经济学研究”总框架之中。

与马克思不同,恩格斯关于国家问题的论述很多。不管是与理论对手的论战性著作如《反杜林论》,还是谦称的执行亡友遗嘱的著作如《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及晚年因应时代变化而提出的涉及无产阶级革命历史进程的对待国家的新战略、策略,恩格斯在马克思的若干思考的基础上,更在马克思没有关注或涉足的问题之外,提出了大量的关于国家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做出了不可或缺的原创性贡献。尤其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本身就是一部最具代表性的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经典著作。可以说,如果没有恩格斯的贡献,就没有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和所言说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二、关于打碎国家机器

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革命要“打碎”国家机器”。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中,提出要废除旧国家机器中带有压迫性质的部分,保留带有社会服务性质的职能,而不是全部“打碎”。

一般认为,“打碎”国家机器思想,是马克思在1871年5月30日巴黎公社起义失败后写就的《法兰西内战》中提出来的。实际上,《法兰西内战》并没有直接提出“打碎”问题,而是说“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5]。马克思使用“打碎”这个词,是1871年4月12日即巴黎公社存续时期的一封私人信件中:“如果你查阅一下我的《雾月十八日》的最后一章,你就会看到,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不应该再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6] 在这之后,马克思把巴黎工人的“仁慈”“讲良心”而不愿意使用武装暴力,作为巴黎公社失败的首要教训。马克思的“打碎”思想,是基于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的历史传统与现状。封建专制传统,军事官僚性质的国家机器,在欧洲大陆最强大,是任何革命的最直接、最凶险的敌人。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都是这样。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阐发过工人阶级通过直接革命暴力取得政权的思想。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批评党内一些人的幻想,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居然向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成、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要求只有在民主共和国里才有意义的东西,并且还向这个国家庄严地保证,他们认为能够‘用合法手段’从它那里争得这类东西!”[7]

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流亡英国。他们发现,英国的状况,与法德等国有很大区别,由此把“打碎”思想,加上一个限制条件,即只适用于欧洲“大陆”。美国也是这样。在这些国家里,社会力量比较强大,国家机器的军事官僚性质尚不明显。这使得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工人阶级可以通过普选权等政治途径,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至少在欧洲,英国是唯一可以完全通过和平的和合法的手段来实现不可避免的社会革命的国家。”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暴力革命,所以就提出了“并不指望英国的统治阶级不经过‘维护奴隶制的叛乱’而屈服于这种和平的和合法的革命”的问题。[8] 这个问题,在马克思去世之后,恩格斯进行了持续的探索与回答。1883年,恩格斯指出:“马克思和我从1845年起就持有这样的观点:……我们始终认为,为了达到未来社会革命的这一目的以及其他更重要得多的目的,工人阶级应当首先掌握有组织的国家政权并依靠这个政权镇压资本家阶级的反抗和按新的方式组织社会。”[9] 因为,“无产阶级在取得胜利以后遇到的惟一现成的组织正是国家。这个国家或许需要作一些改变,才能完成自己的新职能”[10]。1884年,恩格斯提出:“胜利了的无产阶级在能够利用旧的官僚的、行政集中的国家机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之前,必须把它加以改造”。[11] 1891年,恩格斯提出,《法兰西内战》描述了“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的情形”,“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掉”。[12] 1895年,恩格斯提出:“人们发现,在资产阶级用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一些东西是工人阶级能够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结果弄得资产阶级和政府害怕工人政党的合法活动更甚于它的不合法活动,害怕选举成就更甚于起义成就。”[13] 普选权的实施,工人阶级有效利用普选权取得的成就,表明完全“打碎”不再符合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

国家这个“祸害”,包含着“最坏方面”和其他方面。所谓“最坏方面”,即纯粹属于压迫性质的方面。“最坏方面”之外的其他方面,尚需要存在,也是无产阶级政治统治所需要的。这个关于国家职能的简便划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得很清楚:“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4] 当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时,“打碎”或废除的是旧政权的反人民职能,留下的是它的社会职能。连同国家的社会职能一起全部“打碎”,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事情。在共产主义社会,自然不存在国家的“最坏方面”了,其他方面因社会自我管理也不需要国家了,这个时候的国家才成为“废物”,才具备了“全部抛掉”或消亡的条件。

“打碎”思想,在列宁那里得到强调。1918年,列宁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在最后一次合写《共产党宣言》序言时(这是在1872年),认为必须提醒工人注意,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即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应该摧毁和打碎这个机器。”[15]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强调了“‘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6],却没有列宁所说的“无产阶级应该摧毁和打碎这个机器”,后者是列宁加上去的。俄共(布)取得政权后,在“打碎”思想的支配下,新政权采取了“苏维埃”的形式。但出于保卫国家、应对来自内外部挑战的需要,保留了常备军、警察、法院等按照“打碎”思想应该废除的事物。在新政权中,旧的东西依然存在,特别是相当严重的官僚主义现象,因此列宁很不满意:“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17] 显然,这样的问题,不是“打碎”能够解决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旧事物,即使在某种形式上“打碎”了,如果存在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依然会以其他形式改头换面地重生。因而,需要新的思路解决国家政权中存在的弊病。



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政治上需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与当时已经萌芽、在不同国度完善程度不同的民主制度,又是什么关系?无产阶级专政,是不是全面废止旧体制中的民主、法治要素,包括普选权等?马克思没有展开论述。这个问题,由恩格斯完成了。

恩格斯的观点主要有两个。一个观点是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巴黎公社那样的新型政权。依照通常的理解,专政意味着依靠暴力、排斥法律的政治统治。因而,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部分领导人,尤其是具有改良思想者,在通过选举不断扩大群众支持、取得议会席位越来越多的情形下,担心谈论专政会影响到党的发展。(实际上,恩格斯晚年,也在探索新形势下的革命策略问题,也反对在“决战时刻”到来之前因轻举妄动而引发反动政权的屠杀,但恩格斯始终坚持暴力革命思想。)为了消除党内不良思潮的影响,恩格斯1891年强调:“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就吓出一身冷汗。好吧,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8] 在政治上,巴黎公社实行了普遍选举、政教分离等举措。在经济社会方面,实行了生产资料社会占有、限制工人的劳动时间、公务人员领取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等措施。毫无疑问,巴黎公社的高度民主的。只是,在马克思看来,对敌人太仁慈、太讲良心,亦即是在敌我斗争最剧烈时强调民主,恰恰是巴黎公社犯下的错误,尽管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也提出过公社使阶级斗争“人道化”的设想:“公社并不取消阶级斗争,……但是,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19]

恩格斯的另一个观点是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现成形式。对于民主共和国或共和制,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著作中,给予了异常复杂的评价。马克思指出,共和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变革形式,而不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保守的存在形式”[20](1851—1852年)。恩格斯讲,共和制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典型形式,同时也是即将到来的资产阶级统治瓦解的典型形式”[21](1877年);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的形式”,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22](1884年);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能够在其中进行决战的唯一的政治形式”[23](1894年)。1891年,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把民主共和国与无产阶级专政联系了起来:“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24] 1894年,恩格斯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但是,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只要它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它就和任何君主国一样敌视我们(撇开敌视的形式不谈)。因此,无论把它看作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形式,还是当它还被资产阶级掌握时,就把社会主义的使命委托给它,都是毫无根据的幻想。”[25] 在这里,恩格斯使用的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而非“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既然称之为“民主共和国”,显然是不能排斥宪法和法律的政治统治形式。这个思想,与恩格斯主张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26],是一致的。

本来意义上的专政,是一种源于法律、合乎法律规定、暂时中止宪法和法律适用、单纯依靠暴力的政治统治形式。马克思曾多次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过专政概念,如赞扬1793年法国国民公会的“革命专政”[27],批评1848年德国法兰克福国民议会没有“以专政的办法反对腐朽政府的反动企图”[28]。恩格斯在总结1848年革命经验教训时也提出,德国统治阶级“消灭最后一点伪善的‘宪法保证’,办法是实行最无限制的,最专横恣肆的军刀专政,停止旧的甚至3月以前的法律和法院的效力”[29]。他说:“暂时的革命秩序正在于,分权暂时被废除了,立法机关暂时攫取了行政权或者行政机关攫取了立法权”,这就是“革命的专政”。[30] 他还指出:“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31] 从上述论述看,专政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专政是暂时的、非常态的政治统治形式;专政权力不受宪法和法律限制。但是,恩格斯晚年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看法,改变了专政的本初含义,是在阶级政治统治的意义上使用专政概念的。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片面地强调专政的暴力方面,而忽略政权的民主属性,是不准确的。



四、关于国家的作用

马克思在论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时,讲了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但这两者之间互动的细节,特别是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上层建筑,如何影响经济基础,没有展开说明。最著名的是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段经典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2] 毋庸置疑,经济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主动的,但政治等上层建筑的作用,也不是消极被动的。经济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特别是国家政权的积极作用,在恩格斯那里得到充分论证。

1890年9月,恩格斯在给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33] 恩格斯这段话,明确指出包括政治在内的上层建筑,非但影响历史进程,甚至“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历史斗争”的“形式”。以国家为核心的政治上层建筑的作用,不是可有可无的。历史唯物主义,不是经济决定论。

紧接着,在10月写给康拉德·施米特的信中,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决定性的作用”“相互作用”等思想,提出了“反作用”的问题。他说,社会生产与国家亦即经济与政治之间,“是两种不相等的力量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是经济运动,另一方面是追求尽可能大的独立性并且一经确立也就有了自己的运动的新的政治权力。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即国家权力的以及和它同时产生的反对派的运动的反作用”。“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34] 恩格斯的结论是:“如果政治权力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那么我们何必要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35]

一般认为,恩格斯在晚年书信中丰富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他的相关书信,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著作。其实,就国家及政治的作用而言,这些著作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著作。经济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国家政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的反作用,已经为马克思恩格斯身后人类社会实践所充分证明,尤其是在中国。习近平的下述论断,就是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上层建筑作用的正确揭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36]



五、关于国家所有制

求助于剥削性质的国家政权,在这种国家政权的帮助下实现社会主义,是包括拉萨尔主义在内的形形色色的非科学的社会主义的鲜明特点,马克思向来就反对。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话,就是传世经典:“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37] 这里的“在今天”,当然是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那个时代。然而,对于19世纪后期在经济社会进程中作用越来越大的国家政权及其行为,对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革命转变时期”即“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时期的国家行为,马克思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这当然与历史条件的剧烈变化有关。

一个现象是,在马克思去世之后,经济领域内的生产资料国有化、社会领域内的国家社会立法等,迅速发展起来,这好像是对拉萨尔观点的证实。恩格斯必须做出科学的回答。早在1881年,恩格斯就指出:“把国家对自由竞争的每一种干涉——保护关税、同业公会、烟草专卖、个别工业部门的国有化、海外贸易公司、皇家陶瓷厂——都叫做‘社会主义’,纯粹是曼彻斯特的资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胡说。对这种胡说我们应当批判,而不应当相信。……此类所谓的社会主义一方面不过是封建的反动,另一方面不过是榨取金钱的借口,而它的间接目的则是使尽可能多的无产者变成依赖国家的公务员和领养老金者,即除了一支有纪律的士兵和公务员大军以外,再组织一支类似的工人大军。在国家长官,而不是在工厂监工的监视下举行强制性的选举——好一个美妙的社会主义!但是,如果相信资产阶级这一套连他们自己都不相信、而只是假装相信的说法,那就会得出结论:国家等于社会主义……”[38] 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澄清了剥削阶级统治条件下包括生产资料国有化在内的国家干预的实质——统治阶级维护阶级利益的举措,与主张消灭阶级剥削和统治从而促使国家消亡的科学社会主义,风马牛不相及。就此而言,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尽管是马克思主义的敌人,但在国家与社会主义问题上,对马克思主义的评价却是相对公允的:“在马克思主义式的理论的社会主义指导着德国劳工运动的时期,极权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因素一度隐入幕后。但这为时不久。1914年以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队伍中接二连三地出现了一些导师,它们……领导了勤劳的劳动者和理想主义青年,使他们成为国家社会主义的信徒,只是在这之后,国家社会主义的浪潮才达到了重要的地位。”[39]

十余年后,恩格斯的观点有了稍微的变化。他认为,在为“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作准备”意义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国有化是进步的,但绝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某些奴才气,无条件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40] 这段话,是恩格斯在1890年之后修订出版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的注释中说的。在这篇马克思在世时首次发表的著作中,恩格斯指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这里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41] 至于国家社会主义的产生,恩格斯1894年解释说:“国家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一种幼稚病,十二年以前,在非常法制度下曾流行于德国,当时它是政府许可(甚至鼓励)的唯一形式。虽然如此,党内只有很少人一度上了圈套;维登代表大会以后,这种情况完全消失了。”[42] 这里的问题,关键是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劳动的归属。只要国家政权依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人阶级创造的新价值(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剩余价值)依然归生产资料所有者及其代表国家政权所有,任何性质的国有化,都解决不了无产阶级解放问题。

但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国有化“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的判断,为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提供了启示。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43] 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要全面实行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且是“以社会的名义”实施的。那么,问题来了: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趋势,“整个社会”为什么自己不去占有,非要通过国家这个“代表”?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的自行停止,是否意味着“社会”自己具有了占有生产资料的能力和有效途径?国有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诸如此类的问题,恩格斯没有回答。但他提出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制的思路,无疑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思路。他提出的“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的手里”[44],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至于探索国有制之外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更加有效的实现形式问题,在国家消亡的情况下社会如何实现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问题,乃至国家如何退出历史舞台问题,则是后人的事情了。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本质上是恩格斯所讲的在国家政权代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的手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中,中国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方面,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取得了重要成就。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45] 2013年,习近平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46] 2018年,他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47]。这里的“基本经济制度”或“经济制度”,当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在传统的国有制之外,积极探索包括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在内的中国特色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实现形式,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和创新性发展。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特别是恩格斯在国家问题上的一系列思想观点,对于现阶段我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习近平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列宁……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没有解决这个问题。”[48] 恩格斯的观点,即“工人阶级应当首先掌握有组织的国家政权并依靠这个政权镇压资本家阶级的反抗和按新的方式组织社会”[49],或者“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50],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在实践中探索“组织社会”与“组织生产”的“新方式”,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9页。

[2][3][4][20][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8页;第588页;第591页;第479页;第591~592页。

[5][7][12][18][19][37][40][41][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第446页;第111页;第111~112页;第198页;第444页;第558页;第559~560页;第562页。

[6][25][33][34][35][38][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2页;第671页;第591~592页;第596~597页;第600~601页;第460页;第506页。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9][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09页;第609~61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1页。

[13][23][24][44][5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页;第470页;第415页;第362页;第19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15]《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8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77页。

[17]《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79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1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67~568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0页。

[28][30][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6页;第226页;第475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89页。

[36]《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62页。

[39]【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161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09页。

[45]《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46][48]《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00页;第547~549页。

[47]《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674页。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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